方管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方管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为人借款作担保成被告

发布时间:2021-01-21 08:52:40 阅读: 来源:方管厂家

为别人借款作担保,并保证负连带责任。结果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被法院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1月20日,姚某向某公司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约定利息为年息12%。姚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双方还约定,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执行利率的1.5倍收取利息。  借款合同到期后,姚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某公司遂多次要求姚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姚某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判令被告姚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间按年息1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息12%的1.5倍计算。   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借款人及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但姚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保证人姚某某未履行保证责任,属违约行为。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未能偿还的情况下,有义务代其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造成借款拖欠至今,属借款人和被告过错。被告代借款人偿还后,有权向其追偿。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冯锁生

转印机

河道清淤设备

防爆板

米蓓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