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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18 01:02:00 阅读: 来源:方管厂家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2-3 0:07: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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