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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只以不违法为底线

发布时间:2021-01-25 16:32:35 阅读: 来源:方管厂家

信息披露只以不违法为底线?

这一周,酒鬼酒的投资者们仍处在塑化剂风波阴霾当中。在澄清公告出炉后,公司复牌后股价连续下跌,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同时,澄清公告可看出,酒鬼酒虽然“深表歉意”,但也很得意,因为“截至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我国及其他国家均未制定酒类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限量标准。”虽然塑化剂不是好东西,但是他们没违法,这就是当今很多上市公司的底线:生产产品如此,信息披露也是如此。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从塑化剂超标事件产生的影响来看,无疑已符合重大性的标准,应该及时披露。如果刻意隐瞒,则涉嫌虚假陈述。很可惜,截至目前,尚未有相关调查信息公开披露。  这一年,除了酒鬼酒塑化剂超标,还有张裕A农药残留风波、汤臣倍健保健品“铅超标”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首先感到恐惧的自然是消费者。除了消费者,数量众多的投资者也是有苦难言。闪烁在食品安全事件背后涉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影子,更是让投资者愤怒不已,谁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作为证券维权行业的一名律师,笔者这些年接触不少案例,“认赔”是国内投资者普遍持有的一种心理。在遭受巨大亏损之后,主动考虑维权的投资者少之又少。在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中,公司是否做到了完整、准确、及时、合法的信息披露?事件发生后,高管先恶意“揣测”媒体,本能否认又无奈承认。事件出来后,先将结论发布在官方微博 ,相隔18个小时,才将相关信息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的规定置于何处?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是否缺乏基本的信息披露常识?  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发生当日,即有律师质疑酒鬼酒隐瞒塑化剂超标信息,但直至11月28日公告,酒鬼酒仍称“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面对食品安全问题,上市公司应保持自始至终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如纯属突发事件,上市公司没有任何隐瞒,如实及时地披露全部信息,股票复牌之后的价格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这是投资者应该承担的。对于食品饮料板块股票来说,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上市公司隐瞒食品安全信息,则会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事情曝光后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公司方面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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