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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法退市须明确操作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25 15:57:00 阅读: 来源:方管厂家

信息披露违法 退市须明确操作标准

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是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不过,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念退市“紧箍咒”,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投资者还存有疑虑。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其中,对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若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换言之,欺诈发行一旦被认定,公司将面临“杀无赦”。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则有“求生”机会,可进行多方面的改正,特别是做出妥善的民事赔偿安排。由此,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不同。前者面临民事赔偿、回购新股、强制退市及刑事处罚,造假者将付出高昂沉重的代价。  相比之下,后者若最终恢复上市交易,违法成本未必很高。假如股价下跌损失不大,且索赔投资者数量不多,公司承担的赔偿也相对有限。至于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以往的案例大多表现为“高举轻放”。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持续长达5年,涉及金额高达3.44亿元,堪称“国企上市公司近十年造假第一股”,但该公司及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等12名责任人只是被处以警告以及3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证券法》设定此类违法的处罚本就不重,规定对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南纺股份还未被实施顶格处罚。  其实,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公司比连续经营亏损公司更该退市。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属于蓄意所为,知法犯法,罪有应得,经营亏损则往往同时存在客观因素。假如重大违法公司有机会“赖着”不走,对因亏损而被迫“出局”的公司来说并不公平。拿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案来说,其实际连续5年亏损,若非财务造假掩盖早就该按相关规定退市。南纺股份无疑是股市的“害群之马”,比?ST长油更该退市。此类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若也允许通过纠正、赔偿等安排恢复上市,是对退市制度的嘲讽。  面对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主动赔偿意愿不强和民事赔偿诉讼难度大的现状,引入强制退市的条款是一大进步,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过,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制度倒逼上市公司提高诚信,还应当解决两个问题。  其一,有待监管部门出台具体操作标准。事实上,《证券法》早就明确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以及“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均属于由交易所决定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之一。可正如交易所答记者问所称,因有关法律规章对重大违法的具体标准和处理程序未能明确,迄今尚无一家公司因此退市。  其二,应区别对待处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一概执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纠正即能恢复上市,在惩戒力度上过于“心慈手软”,容易使某些公司存在侥幸心理。对此,严禁通过造假来规避财务类强制退市,有必要成为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的一大约束。  当然,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须先解决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否则,违法公司受到了惩罚,但中小投资者也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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